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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文学律师团队成功帮助涉嫌贩卖毒品罪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
来源:胡文学律师
发布时间:2020-09-10
浏览量:626

胡文学律师团队成功帮助涉嫌贩卖毒品罪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

东公收保字【2017】00433号

【案例】黄某汉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

【案情简介】:吸毒者“*平”与犯罪嫌疑人黄某汉相识,两人为朋友关系。“*平”让犯罪嫌疑人为其代购毒品用于自己吸食,犯罪嫌疑人基于朋友关系同意帮其代购。犯罪嫌疑人通过网络途径认识贩卖毒品的网友 “*看~ 变化}”,向其购买了0.5克冰毒(化学名甲基苯丙胺),购买价格为200元。犯罪嫌疑人与“*看~ 变化}”协商能否让 “*平”自己去拿,但“*看~ 变化}”不同意。后双方协商由“*看~ 变化}”自己开车将毒品交于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支付其车费50元。犯罪嫌疑人如实将以上费用告知了“*平”,“*平”向犯罪嫌疑人交付了250元,犯罪嫌疑人将250元全部支付给了“*看~ 变化}”,黄某汉于2017年1月1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拘。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接到家属委托后指派唐玉娟律师、胡文学律师为其辩护,通过和黄某汉多次会见交流,梳理事实,唐律师、胡律师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并根据案件的性质,积极想办法进行应对,拟写了取保候审申请书及法律意见书,最终成功说服公安对黄某汉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现黄某汉已重获自由,回归家庭生活。

律师策略

唐律师、胡律师接到案件后第一时间,马上了解案情,并且根据案件的性质,查询相关案例和法条,从犯罪构成要件本身出发进行分析,努力寻找突破点。通过分析发现,本案在定性方面存在问题,不应当定性为贩卖毒品,应当定性为非法持有毒品,我们就两者的差异性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做出分析,最后向东莞市公安局提交取保候审申请及法律意见,公安以本案毒品数量达不到非法持有毒品罪数量最低标准,予以取保候审。

法律规定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案件结果

东莞市公安局对犯罪嫌疑人做出取保候审的决定,犯罪嫌疑人重获自由。

案例评析

刑事案件律师早介入方能尽早开展工作,提前做好准备,并根据案情提交相关法律意见,最大程度的帮助当事人维护权益。取保候审决定的作出在刑事案件当中并不多见,每一份取保候审决定书的背后都涵盖了律师的不懈努力以及丰富的专业知识积累,在挽救一个个家庭的同时也彰显律师的专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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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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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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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419*********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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