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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帮助涉嫌诈骗罪当事人胡某锦争取到检察院不起诉
来源:胡文学律师
发布时间:2020-10-30
浏览量:758

胡文学律师团队成功帮助涉嫌诈骗罪当事人胡某锦

争取到检察院不起诉

案号:东一区检刑不诉(2019)248号

【案例】胡某锦涉嫌诈骗罪一案

【案情简介】:当事人胡某锦(被不起诉人)任职于广东某物业公司东莞分公司,并担任该公司名下一物业服务中心的负责人,负责该物业服务中心的全部工作,包括人员招聘、审核考勤、员工工资造册等具体职责,在胡某锦任职的2016年7月至2017年2月期间,陆续有部分保安离职,胡某锦伙同其他管理人员虚报该物业服务中心离职员工仍然在物业服务中心上班的事实,虚构离职保安的考勤记录,虚假登记上报离职保安的工资情况,利用离职人员“吃空饷”的形式骗取公司继续发放工资款,以此达到诈骗钱财之目的,后公司在查账走访时发现虚报事实,导致案发。公安机关以诈骗罪刑事拘留当事人,检察院以诈骗罪批准逮捕当事人。

【律师策略】

本案,胡某锦家属轻信他人,可以花钱捞人的承诺,在案件发生后未及时找律师跟进介入,而是找所谓的关系人花钱捞人,并听信37天内可以出来的许诺,最终结果不言而喻,既花了冤枉钱,也耽误了律师介入的最佳辩护时机。在案件批准逮捕后,胡某锦家属找到本团队律师,胡文学律师团队第一时间介入案件后,经过多次与胡某锦会见,了解案件具体细节,并由胡文学律师和郑萌律师共同为胡某锦辩护,经过分工合作,律师共同努力寻找突破点。

本案的关键问题在于,胡某锦利用离职员工吃空饷的行为是否应当定性为诈骗罪?团队律师经过深入分析案情,认为定性存在问题,本案胡某锦的行为应当按照职务侵占罪追究责任。关于诈骗罪与职务侵占罪二者最大的区别就在于是否利用了职务便利,本案胡某锦作为物业服务中心的负责人,有相关的人员招聘、审核考勤、员工工资造册等职务权限,也就是只有在其岗位才有机会骗到公司多发工资款,如果是普通员工,根本不可能利用该种手段方式进行骗钱,从本案的行为特征分析,定性上应为职务侵占。团队律师助理们又重新利用大数据,进行法律检索工作,从各地的新闻报道、裁判文书网站等查阅同类型“吃空饷”案例,绝大多数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刑事责任。做了大量的工作后,团队律师又认真起草了不起诉法律意见书,积极和经办机关沟通,辩护人认为本案中胡某锦虽然实施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物的行为,但本案金额达不到职务犯罪的追诉标准,依法不应当认定为犯罪行为,依法不构成犯罪。如果本案按照诈骗罪,6000元就达到立案标准,按其涉案金额至少量刑在1年半左右,而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为6万元,故二者相差太大,一旦定性变更,但在未达到立案标准的情况下,就是无罪。

【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案件结果】

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最终对胡某锦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例评析】

刑事案件直接关乎人最宝贵的生命权和自由权,当亲人被抓,切忌乱找关系乱撒钱。都说病急乱投医,只要有家人被关起来,家属都是到处找门路,找关系,花钱多少也不在意,很多骗子就盯着这些家属,他们只要在公安里或者看守所里有一点信息来源,骗钱太轻松。所有和你讲只要你们给钱,他拿去请客送礼,人就能给捞出来的,都是骗子,有一个算一个,最终结果可能是钱花了,人也出不来,最终还耽搁了办案的最佳时机。就像本案,如果早点委托律师,律师通过专业的案件定性辩护,并提供诸多同类型案例,也许在审查批捕阶段就能够获得不批捕的好结果。本案结果虽然最终做到不起诉,但胡某锦却因家属的失误,白白的在看守所多羁押了五个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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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胡文学
  • 执业律所:
    广东国凡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4419*********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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